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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继承法案例分析~~~
- 2、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 3、儿子去世,孙子是否有代位继承权
- 4、急,继承法案例分析
继承法案例分析~~~
晏某遗产分割。1)房屋一套一半归胡某,剩下一半由胡某、晏母、子丙、女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2)9万元存款一半归胡某,剩下5万由四人平分,各得11250元;3)20万保险金四人平分,各得5万元。综上胡某得218750元。其余三人各得83750元。胡某死亡后,晏某未分割财产处理。
在共同财产分割后,张三父亲所得的部分即为其遗产。遗产分配:张三父亲的遗产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具体分配:由于张三父亲立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因此其遗产应按照遗嘱执行。若遗嘱中未特别指明分配比例,则通常行为是将遗产对半分,张三与其继母各得一份。
继承法案例分析题的共同特点是:人物众多,亲属关系复杂,头绪庞杂,相较而言,本题算是比较简单的。本题难点有二:一是乙女,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界;二是甲男与丁女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的定位。解决了以上两个难题,本题的答案也就应运而出了。
案例分析如下:刘杰死后有遗产30000元,妻子,女儿和养父母平均继承。刘建民死后刘建民的遗产按遗嘱继承,父女不能分清死亡顺序的,按长辈先死。刘玉死后的继承人是宋双、宋丽华和宋玉。变更遗书后,遗书中有提到的,按遗书内容办理,遗书中没有提到的走正常的法律程序。
分配方案一:王利不参加继承,高玉芳、冯小丽各得5万,冯仪、冯啸鸣各得3万。分配方案二:王利参加继承,王利、冯仪、冯啸各25万,高玉芳、冯小丽各125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如下:刘杰死后有遗产30000元,妻子,女儿和养父母平均继承。刘建民死后刘建民的遗产按遗嘱继承,父女不能分清死亡顺序的,按长辈先死。刘玉死后的继承人是宋双、宋丽华和宋玉。变更遗书后,遗书中有提到的,按遗书内容办理,遗书中没有提到的走正常的法律程序。
\借婚姻索取财物。秦某, 他是当事人啊不应该,他们不是当事人不应该吧,没有法律效率能,那是他本得到的这个难题太专业了宋某的债权向秦某的继承人主张。
李培德与王尔则叶领取结婚证时,婚姻登记机关未严格审查李培德的离婚手续,该婚姻违反婚姻法规定,应属无效。张法土曼对被继承人李培德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
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取得的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红利等可以实现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对于股份本身则为其个人财产,类同于婚前购买的房子的升值部分。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将财产赠给非法定继承人,但黄永彬的遗赠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这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另外,黄永彬的遗嘱涉及的财产处理可能触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与张学英的非婚同居关系可能构成重婚,蒋伦芳有权主张赔偿。
刘杰死后,他的遗产由他的妻子韩梅、女儿刘甜甜、养父母刘建民、宋丽华四人继承。开头来说将夫妻共同财产60000元分成两份,30000元归生存方韩梅所有,另30000元是刘杰遗产,由上述四人均等分割继承。2 刘建民和刘玉同时死亡,推定刘建民先死亡。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按其遗嘱由养女刘玉继承。
儿子去世,孙子是否有代位继承权
1、孙子在儿子去世后具有代位继承权,但仅限于儿子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情况。具体解释如下:代位继承的定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当第一顺位继承人中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时,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的条件:孙子要享有代位继承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2、儿子去世,孙子有代位继承权。下面内容是关于孙子代位继承权的详细解法律依据: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其份额。由此可见,如果儿子去世,其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
3、儿子不在了儿媳妇孙子有继承权。儿媳妇在儿子去世后,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将拥有与其他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孙子作为儿子的直系血亲,也享有代为继承权,可以继承其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儿媳妇和孙子都是法定的继承人,继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不会由于儿子的去世而受到影响。
4、孙子并非法定继承人,然而若儿子在父母离世前不幸夭折,孙子可作为其子的合法代表继承遗产。此即“代位继承”特例;即被继承人的后代(如儿子)先行逝去或者宣布丧生时,由被继承人的其他近亲代为履行其顺位继承权,继承被继承人当应分得的遗产资产。
急,继承法案例分析
赵清父亲,妻张某、王某;子:生女赵云;英国的一子一女;王某的二女。赵某。父1人;妻2人;子7人均有继承权赵清父亲,王某 在英国生育的一子一女。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由于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共同财产分割后,张三父亲所得的部分即为其遗产。遗产分配:张三父亲的遗产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具体分配:由于张三父亲立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因此其遗产应按照遗嘱执行。若遗嘱中未特别指明分配比例,则通常行为是将遗产对半分,张三与其继母各得一份。
继承法案例分析 2002-12-27 15:50:27 继承法案例分析 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共4间。
分配方案一:王利不参加继承,高玉芳、冯小丽各得5万,冯仪、冯啸鸣各得3万。分配方案二:王利参加继承,王利、冯仪、冯啸各25万,高玉芳、冯小丽各125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